三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维护学院声誉。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上班时间,员工要仪表大方、整洁,着装得体,不穿无袖衣、短裤、拖鞋。
第五条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在接待过程中,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第六条 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严禁说脏话、忌语。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七条 请示、报告工作需及时准确,逐级进行,不越级、不扰乱办公秩序。
第八条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严禁在网上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网购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人员应做好办公室及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全体员工实行坐班制,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除公务和业务需外出外(需将具体行踪和业务向主管领导报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实行不定时考勤抽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年终汇总,考勤结果与员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工资等挂钩。
第五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类别、事由、起止时间,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应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交学院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必须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申请表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向院领导说明情况。当事人应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补办好请假单交学院办公室。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处理。学院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减发工资、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纪律处分。凡受违纪处理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习、培训、出差等期满不按时到岗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到岗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为虚假情况行为者。
5.教职工不服从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调整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破坏工作秩序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院内岗位调整)。
6.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1.上班时间,消极怠工、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本职工作错误的。
3.工作不作为,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接工作任务的。
5.工作时间内,睡觉、玩游戏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6.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8. 暴力威胁、恐吓同事,拉帮结派,越级请示、报告妨碍学院团结、或正常工作的。
9.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他人的。
10. 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1.故意损害学院荣誉,情节严重的。
12. 无故损坏公物,损失重大,或涂改、毁坏重要文件的。
13. 经学院认定的其他违纪或责任事故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向工会等部门申诉,或依照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学校相关制度保持高度一致,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5月4日